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经由消除污染处置惩罚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经由消除污染处置惩罚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发生、收集、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存案;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举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的单元应当立刻接纳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情况的污染危害实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元和住民并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陈诉接受观察处置惩罚。
第八十七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威胁住民生命产业宁静时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陈诉由人民政府接纳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情况污染事故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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